知识点四、对出版活动的管理

(一)业务范围

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须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需经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二)重大选题备案 (12条)

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 的选题。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1.需备案的选题范围:(12条)

1)有关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2)有关现任、曾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著作、文章及其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有关现任党和国家 主要领导人重要讲话学习读物类选题;

3)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重大事件、重大决策过程、重要人物选题。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战役战斗、重要工作、重要人物的选题;

5)集中介绍党政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情况选题;

6)专门或集中反映、评价“文化大革命”等历史和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选题;

7)专门反映国民党重要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8)涉及民族宗教问题选题;

9)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

10)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重要社会事务等选题;

11)涉及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时期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选题;

12)涉及外交方面重要工作选题。

2.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1)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责成其主管单位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

3)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三)书号、刊号管理

书号、刊号都是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是出版物的“身份标志”。出版单位经国家授权将之标于相应 的出版物上,既是为了表示出版物的合法性,同时也是 为了保证出版生产活动有序开展。

1.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以下行为都违反了国家规定,应予制止:

1)用书号出版期刊(包括以丛书名义变相出版期刊);

2)用刊号出版图书;

3)用电子出版物专用的书号(或刊号)出版纸介质图书(或期刊)。

2.禁止“一号多用”。

1)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不同开本的图书、相同内容不同文字类别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

2)多卷本的丛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定价方式确定。凡是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 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凡是各分卷册不分 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3)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 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4)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 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5)对于实施了“一号多用”行为的出版单位,按违反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与罚款等处罚。

3.严禁买卖书号、刊号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和办理有关手 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 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 刊号、版号查处。若出版单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或者书刊版面, 也视为买卖书号、刊号。

对于实施了买卖书号、刊号行为的出版单位,由出版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业务范围

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须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需经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二)重大选题备案 (12条)

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 的选题。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1.需备案的选题范围:(12条)

1)有关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2)有关现任、曾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著作、文章及其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有关现任党和国家 主要领导人重要讲话学习读物类选题;

3)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重大事件、重大决策过程、重要人物选题。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战役战斗、重要工作、重要人物的选题;

5)集中介绍党政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情况选题;

6)专门或集中反映、评价“文化大革命”等历史和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选题;

7)专门反映国民党重要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8)涉及民族宗教问题选题;

9)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

10)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重要社会事务等选题;

11)涉及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时期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选题;

12)涉及外交方面重要工作选题。

2.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1)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责成其主管单位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

3)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三)书号、刊号管理

书号、刊号都是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是出版物的“身份标志”。出版单位经国家授权将之标于相应 的出版物上,既是为了表示出版物的合法性,同时也是 为了保证出版生产活动有序开展。

1.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以下行为都违反了国家规定,应予制止:

1)用书号出版期刊(包括以丛书名义变相出版期刊);

2)用刊号出版图书;

3)用电子出版物专用的书号(或刊号)出版纸介质图书(或期刊)。

2.禁止“一号多用”。

1)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不同开本的图书、相同内容不同文字类别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

2)多卷本的丛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定价方式确定。凡是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 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凡是各分卷册不分 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3)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 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4)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 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5)对于实施了“一号多用”行为的出版单位,按违反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与罚款等处罚。

3.严禁买卖书号、刊号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和办理有关手 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 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 刊号、版号查处。若出版单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或者书刊版面, 也视为买卖书号、刊号。

对于实施了买卖书号、刊号行为的出版单位,由出版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业务范围

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须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需经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二)重大选题备案 (12条)

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 的选题。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1.需备案的选题范围:(12条)

1)有关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2)有关现任、曾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著作、文章及其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有关现任党和国家 主要领导人重要讲话学习读物类选题;

3)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重大事件、重大决策过程、重要人物选题。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战役战斗、重要工作、重要人物的选题;

5)集中介绍党政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情况选题;

6)专门或集中反映、评价“文化大革命”等历史和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选题;

7)专门反映国民党重要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8)涉及民族宗教问题选题;

9)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

10)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重要社会事务等选题;

11)涉及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时期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选题;

12)涉及外交方面重要工作选题。

2.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1)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责成其主管单位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

3)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三)书号、刊号管理

书号、刊号都是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是出版物的“身份标志”。出版单位经国家授权将之标于相应 的出版物上,既是为了表示出版物的合法性,同时也是 为了保证出版生产活动有序开展。

1.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以下行为都违反了国家规定,应予制止:

1)用书号出版期刊(包括以丛书名义变相出版期刊);

2)用刊号出版图书;

3)用电子出版物专用的书号(或刊号)出版纸介质图书(或期刊)。

2.禁止“一号多用”。

1)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不同开本的图书、相同内容不同文字类别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

2)多卷本的丛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定价方式确定。凡是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 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凡是各分卷册不分 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3)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 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4)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 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5)对于实施了“一号多用”行为的出版单位,按违反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与罚款等处罚。

3.严禁买卖书号、刊号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和办理有关手 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 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 刊号、版号查处。若出版单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或者书刊版面, 也视为买卖书号、刊号。

对于实施了买卖书号、刊号行为的出版单位,由出版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业务范围

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须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需经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二)重大选题备案 (12条)

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 的选题。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1.需备案的选题范围:(12条)

1)有关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2)有关现任、曾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著作、文章及其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有关现任党和国家 主要领导人重要讲话学习读物类选题;

3)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重大事件、重大决策过程、重要人物选题。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战役战斗、重要工作、重要人物的选题;

5)集中介绍党政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情况选题;

6)专门或集中反映、评价“文化大革命”等历史和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选题;

7)专门反映国民党重要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8)涉及民族宗教问题选题;

9)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

10)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重要社会事务等选题;

11)涉及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时期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选题;

12)涉及外交方面重要工作选题。

2.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1)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责成其主管单位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

3)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三)书号、刊号管理

书号、刊号都是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是出版物的“身份标志”。出版单位经国家授权将之标于相应 的出版物上,既是为了表示出版物的合法性,同时也是 为了保证出版生产活动有序开展。

1.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以下行为都违反了国家规定,应予制止:

1)用书号出版期刊(包括以丛书名义变相出版期刊);

2)用刊号出版图书;

3)用电子出版物专用的书号(或刊号)出版纸介质图书(或期刊)。

2.禁止“一号多用”。

1)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不同开本的图书、相同内容不同文字类别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

2)多卷本的丛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定价方式确定。凡是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 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凡是各分卷册不分 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3)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 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4)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 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5)对于实施了“一号多用”行为的出版单位,按违反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与罚款等处罚。

3.严禁买卖书号、刊号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和办理有关手 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 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 刊号、版号查处。若出版单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或者书刊版面, 也视为买卖书号、刊号。

对于实施了买卖书号、刊号行为的出版单位,由出版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业务范围

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须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需经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二)重大选题备案 (12条)

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 的选题。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1.需备案的选题范围:(12条)

1)有关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2)有关现任、曾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著作、文章及其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有关现任党和国家 主要领导人重要讲话学习读物类选题;

3)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重大事件、重大决策过程、重要人物选题。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战役战斗、重要工作、重要人物的选题;

5)集中介绍党政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情况选题;

6)专门或集中反映、评价“文化大革命”等历史和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选题;

7)专门反映国民党重要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8)涉及民族宗教问题选题;

9)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

10)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重要社会事务等选题;

11)涉及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时期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选题;

12)涉及外交方面重要工作选题。

2.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1)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责成其主管单位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

3)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三)书号、刊号管理

书号、刊号都是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是出版物的“身份标志”。出版单位经国家授权将之标于相应 的出版物上,既是为了表示出版物的合法性,同时也是 为了保证出版生产活动有序开展。

1.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以下行为都违反了国家规定,应予制止:

1)用书号出版期刊(包括以丛书名义变相出版期刊);

2)用刊号出版图书;

3)用电子出版物专用的书号(或刊号)出版纸介质图书(或期刊)。

2.禁止“一号多用”。

1)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不同开本的图书、相同内容不同文字类别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

2)多卷本的丛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定价方式确定。凡是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 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凡是各分卷册不分 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3)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 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4)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 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5)对于实施了“一号多用”行为的出版单位,按违反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与罚款等处罚。

3.严禁买卖书号、刊号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和办理有关手 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 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 刊号、版号查处。若出版单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或者书刊版面, 也视为买卖书号、刊号。

对于实施了买卖书号、刊号行为的出版单位,由出版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业务范围

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须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需经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二)重大选题备案 (12条)

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 的选题。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1.需备案的选题范围:(12条)

1)有关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2)有关现任、曾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著作、文章及其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有关现任党和国家 主要领导人重要讲话学习读物类选题;

3)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重大事件、重大决策过程、重要人物选题。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战役战斗、重要工作、重要人物的选题;

5)集中介绍党政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情况选题;

6)专门或集中反映、评价“文化大革命”等历史和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选题;

7)专门反映国民党重要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8)涉及民族宗教问题选题;

9)涉及中国国界地图选题;

10)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重要社会事务等选题;

11)涉及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时期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选题;

12)涉及外交方面重要工作选题。

2.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1)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责成其主管单位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

3)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三)书号、刊号管理

书号、刊号都是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是出版物的“身份标志”。出版单位经国家授权将之标于相应 的出版物上,既是为了表示出版物的合法性,同时也是 为了保证出版生产活动有序开展。

1.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以下行为都违反了国家规定,应予制止:

1)用书号出版期刊(包括以丛书名义变相出版期刊);

2)用刊号出版图书;

3)用电子出版物专用的书号(或刊号)出版纸介质图书(或期刊)。

2.禁止“一号多用”。

1)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不同开本的图书、相同内容不同文字类别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

2)多卷本的丛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定价方式确定。凡是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 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凡是各分卷册不分 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3)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 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4)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 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5)对于实施了“一号多用”行为的出版单位,按违反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与罚款等处罚。

3.严禁买卖书号、刊号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和办理有关手 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 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 刊号、版号查处。若出版单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或者书刊版面, 也视为买卖书号、刊号。

对于实施了买卖书号、刊号行为的出版单位,由出版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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